1、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发现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
根据组通字[1986]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关于确定和更改出生年月问题的答复》(南组[1987]23号),我市确定干部的出生时间,原则上以干部在本人档案中历填报的自传、简历为依据,例如《应征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表》等早期填报的出生日期,如果本人过去填报过多种时间的,应以较早和填报最多次数的时间为准。
2、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机关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该如何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有关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干部个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中央组织部干档字[1989]1号有关规定:“干部的年龄(出生年月),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以经组织认可的年龄为主要依据”。因此,经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的,应及时办理以下相关手续:(1)不涉及变更户口登记的,个别提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必须经过认真地分析核实,取得可靠证据(本人索取的证明不能作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更改。(2)涉及变更户口登记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即须同时在组织人事部门和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更改出生日期。
4、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出生日期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有何具体应用?
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定,是为了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涉及到的工作主要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理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工作等。
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根据出生日期的认定原则,必须明确:①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对无法查实的,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应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依据。③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本人认可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的,应及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变更户籍登记;未能及时办理的,在日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仍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依据。